典型案例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罚!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苏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挖细查,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展,有力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现将部分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进行通报,予以警示


昆山某轮胎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案


【案情简介】

今年2月,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环境监控中心线索,对昆山某轮胎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月14日至2月21日期间,该单位省级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存在多次超标。监控中心于2月21日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该单位VOCs在线仪器进行标气核查,VOC在线监测系统核查报告结论显示“超标期间VOC在线仪器无故障,设备正常运行,标气测试合格”。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排放口VOC在线数据数采仪,显示2月22日14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浓度为22.356mg/m3;2月23日小时均值浓度为10.42mg/m3。后执法人员查阅该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日均浓度数据,2月22日、23日非甲烷总烃日均浓度分别为13.284mg/m3、10.839mg/m3。

▲在线监测数据超标

经查,该单位系苏州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建设有8套VOC自动监控设备,排污许可证记载“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为《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规定的10mg/m3”。

以上说明,该单位2023年2月22日及23日非甲烷总烃日均浓度均超过《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规定的排放限值。

▲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性审核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子午线轮胎生产线限制生产,期限三个月,并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整。


【案件启示】

本案为昆山生态环境局首例依据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处罚案,通过环境监控中心移交线索的非现场执法方式,在技术性审核以及法制审核确认后,明确认定在线监测设备超标数据有效性,可作为主要执法依据,实现了无死角、全覆盖的监管方式,大大提升了执法效力。

排污单位,尤其是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在安装、验收、联网在线监测设备后,应当依据相关规范,做好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维、保养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或故障导致的数据超标,但若因其他突发故障(非实际超标),也应当做好数据标记、突发情况报备工作,以落实自身污染防治责任。


昆山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超标、逃避监管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今年2月18日、2月19日,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昆山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

2月18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设施总排口正在排水,现场采排放口水样,经监测分析,其中总氮浓度为29.3mg/L、锌(总锌)浓度为1.51mg/L。查阅该单位排污许可资料载明“全厂工业废水总排口排放去向为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名称为《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mg/L,总氮(以N计)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5mg/L,pH值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6-9”。即该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环境监测人员正在对排放水采样

接苏州市昆山环境监控中心线索,“2023年2月18日1时15分,设施排pH值实时数据超标,值为5.89,超标1.83%。”执法人员调阅该单位总排口视频监控,见有人员将pH探头置于白色水桶中,时间为2023年2月18日1时18分至1时24分,共计6分钟。经调查,系该单位员工为避免废水pH值偏低报警,故将pH探头置于装有自来水的白色水桶内。即该单位通过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企业人员拔出pH探头置于自来水桶内

【查处情况】

该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十六万元整。

该单位通过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通过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整。

综上,总计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整,并依法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对当事人废水超标排放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进行了处罚,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水污染防治设施老化等问题,无法满足当时生产条件下治污水平,在自身发现排放数据异常情况下,考虑的并非改造提升治污工艺,“另辟蹊径”采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方法对抗监管,在铁证面前,最终面临高额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也充分说明当前部分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意识依然薄弱,偷排、超标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案例时有发生。一方面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环境污染行为,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大环境宣教、普法工作,从根本上帮助产污单位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素材来源:昆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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